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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6月30日部銓四字第10642344981號函辦理。
二、 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所載,立法委員尤美女、劉櫂豪及段宜康等3人,基於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0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別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顯見明顯性別分工;爰此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期改善此一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三、 復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是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四、 經承立法委員提案,且基於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男性所占比率確屬偏低,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爰請各機關學校落實政令宣導,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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