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經109年7月1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 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
二、目的:
(一) 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
(二) 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
三、注意事項及規定:
(一) 學生倘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二)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儘量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三)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四、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電話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電話,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電話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電話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五、附則:本辦法未盡事項,將依菸害防制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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