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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一、 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
二、 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 發給對象:
1、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 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三、 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五、 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六、 另為應行政院修正核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配合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並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政策與業務/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專區,未來如相關規定遇有新增或修正,將配合增修,不再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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