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之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參閱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略以,申請人若欲申請實驗教育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三、另,申請學生欲與貴校合作,請務必與家長說明配合事項及模式,並敘明成績評量方式及評量人員,詳實記錄於「與校合作計畫書/設籍學校協議書」,以免造成雙方困擾。
四、倘本府通過申請人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除副本通知貴校外,將另請申請人繳交1份核定計畫書於貴校留存,以利貴校追蹤學生學習狀況及進度。
五、倘實施實驗教育學生欲終止實驗教育計畫,請該生填具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並請合作學校核章後,送至教育處學管科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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