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文德國小契約進用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甄選簡章(第一招無人報考,第二次公告)
彰化縣文德國小契約進用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
(二)營養師法。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
(四)教育部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
(五)教育部國教署辦理「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經費運用及人事聘用相關注意事項。
(六)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12日府教體字第1110123280號函。
二、甄選人員:
- 職稱:契約進用營養師(資格A)或招聘專案經理人(資格B)【若經3次公開招聘仍無營養師應徵,方得改招聘專案經理人】。
- 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 工作內容:
2.午餐成本分配與控制之計劃與執行;管理進貨單,查驗進貨單帳務憑證。
3.訂定各項食材規格、驗收標準及貨源品管,辦理午餐食材抽驗及填寫各類衛生管理表單。
4.食材驗收不合格、數量短缺、貨品延遲之緊急退貨、補貨,食品庫存管理。
5.督導廚工工作、差勤及衛生安全作業訓練。
6.督導供餐作業:食物製備作業、膳後清洗工作、廚房內外環境衛生及午餐廚餘、廢油等回收物資之管理與聯繫。
7.申購食材並核對貨單帳務憑證。
8.作業中危機處理:因應供餐時效性,故對跳電、臨時停水、鍋爐、調理設備等臨時故障之意外,須緊急反映現況給相關處室處理及調整後續食材、午餐供應問題。
9.主辦登載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10.協辦督導午餐聯盟學校午餐菜單及協辦聯盟學校之營養教育相關活動。
11.辦理午餐聯盟學校聯合午餐食材採購評選事宜。
12.協助辦理相關午餐設備採購及維修事宜。
13.協助辦理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午餐相關業務,應依縣府業務需要,配合調派至
縣府服務。
14.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點:1.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地址:彰化縣芬園鄉大竹村大彰路一段617
號),或縣府指定地點。
2.不定時督導或協助其他本群聯盟學校午餐業務。
3.協助辦理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午餐相關業務。
四、甄選資格:需同時具備以下(一)、(二)項資格
- 基本資格: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無「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營養師」之情事者。
4.無性侵害、騷擾及霸凌等犯罪紀錄。
5.無A型肝炎、肺結核、傷寒、痢疾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 具下列資格條件者:
2.專案經理人應具大專以上學歷,並以食品、營養、餐飲、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為優先。(資格B)
- 其他資格:具備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
五、聘(僱)期間:
(一)一年一聘,聘期自進用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該職務因經費不足或法定原因提前完成 時無條件解僱)。
(二)僱用期滿前一個月,得考核工作績效,作為再簽新約續僱之參考。
六、聘用報酬:
- 以具營養師證書任用者:比照行政院規定之約僱五等280薪點,月支薪資報酬36,316元。
- 以專案經理人任用者:每年含勞健保補助、年終獎金,合計最高酬薪54萬元。
七、報名截止時間:
(一)111年5月17日 星期二 上午8時至00時【資格A】。
(二)1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上午8時至00時【資格A】。
(三)1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上午8時至00時【資格A】。
(四)1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上午8時至00時【資格A或B】。
(五)1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上午8時至00時【資格A或B】。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後次序尚未辦理之招考不再受理報名及招考。
八、報名方式:
- 請親自送件,逾期或所送證件不齊全或資格條件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退件。
- 報名表暨附件:
1.報名表。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個人簡歷表。
4.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2吋照片1式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5.營養師證書。(專案經理人免繳)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應譯為中文本、並經教育部認可者)。
7.切結書。
8.現職在職證明及歷任工作經歷證明。
9.具備電腦文書相關證照及其他專長證件(無則免附)。
10.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九、甄選方式及內容:
-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進行口試。每人口試15分鐘為原則;內容為專業知能、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工作理念、服務熱忱、問題處理等。
- 甄選時間:
(2)1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上午8:10前報到;上午8:30開始甄試。【資格A】。
(3)1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上午8:10前報到;上午8:30開始甄試。【資格A】。
(4)1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上午8:10前報到;上午8:30開始甄試。【資格A或B】。
(5)1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上午8:10前報到;上午8:30開始甄試。【資格A或B】。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後次序尚未辦理之招考不再受理報名及招考。
十、錄取方式、公告及選填服務學校:
- 凡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均不予錄取。
- 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 由本校於招考當日下班前通知,並公布於學校及縣府相關網站。
- 經本次甄選錄取者,應於通知日起隔天上班日上午8時前至本校人事處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未完成報到者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用 。
-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錄取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 考試當日如遇颱風、地震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雲林縣政府宣佈放假時,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 經錄用人員請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良民證)。
- 經錄用人員請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合格健康檢查一份(含胸部 X 光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具法定傳染病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附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1.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2.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三、營養師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小契約進用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甄選證件審查表
編號:_______ 姓名:_______
編號 | 名稱 | 件數 | 審查結果 |
1 | 報名表 | ||
2 | 身分證影本 | ||
3 |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 ||
4 | 2吋半身脫帽照片(請粘貼於報名表上) | ||
5 | 營養師證書(專案經理人免繳) | ||
6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 ||
7 | 切結書 | ||
8 | 工作經歷證明 | ||
9 | 男性繳驗退伍證或免服兵役證明 | ||
10 | 電腦文書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 ||
11 | □有□無身心障礙手冊 | ||
12 | 其他相關專長證明(無則免附) | ||
13 | |||
14 |
- 請依序裝訂。
姓 名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請黏貼照片 | |||||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
姓 別 | □ 男 □ 女 | ||||||
通訊地址 | |
電 話 (本欄位請務必填寫) |
(公): (宅): 手機: |
|||||
最高學歷及 科 系 | |
|||||||
考試年度 及 名 稱 |
核發機關 | |||||||
證書日期文號 | 生效日期 | |||||||
經歷 (欄位不足請自行新增)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任職起訖日期 | 離職原因 | ||||
繳交 證件 |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3.營養師證書影本(領有執業執照) (專案經理人免繳)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切結書 6.工作經歷證明 7.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男性備) 8.電腦文書相關證照及其他專長(無者免附) 9.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以上文件請以A4格式呈現並依序排列(以長尾夾或迴紋針裝訂即可,勿另加裝封套),證件影本請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個人履歷簡介請備一式4份。(面試時提供委員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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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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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參加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小契約進用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甄選,茲保證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無違反營養師法第6條規定。以上如有不實除願負法律責任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如已核派,同意無條件辭職,絶無異議。
此 致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附錄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 無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10款規定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三、營養師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營養師;其已充營養師者,撤銷或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營養師證書處分。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契約進用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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