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於網路、社群平台販賣或轉讓菸酒品,違者處1萬元~50萬元罰鍰,彰化縣政府提醒您
彰化縣政府 函 |
地址:5002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羅燕玲 電話:04-7532817 傳真:04-7298561 電子信箱:d610004@email.chcg.gov.tw |
受文者: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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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財菸字第11102002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EDM 1份(計電子檔1個) (0200203A00_ATTCH1.jpg) |
主旨: | 為辧理菸酒法令宣導,惠請各機關(單位)、學校協助於資訊網站公告、戶外媒體、社群媒體及電子字幕跑馬燈推播,廣為宣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19日台財庫字第11103609570號函辦理。 |
二、 | 邇來本府受理多件檢舉網路販賣菸酒案件,經調查大多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誤觸,為避免民眾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觸法,惠請貴機關(單位)、學校協助於資訊網站公告、戶外媒體、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IG等)及電子字幕跑馬燈推播,廣為宣導。 |
三、 | 提供電子字幕跑馬燈訊息內容:「請勿於網路、社群平台販賣或轉讓菸酒品,違者處1萬元~50萬元罰鍰,彰化縣政府提醒您」,歡迎多加利用。 |
四、 | 檢附菸酒法令EDM電子檔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國私立各大專校院(含高中、高工)、本縣各鄉鎮市農會、本縣各衛生所、本府各處(本府財政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財政處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處長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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