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於網路、社群平台販賣或轉讓菸酒品,違者處1萬元~50萬元罰鍰,彰化縣政府提醒您
彰化縣政府 函 |
地址:5002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羅燕玲 電話:04-7532817 傳真:04-7298561 電子信箱:d610004@email.chcg.gov.tw |
受文者: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財菸字第11102002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EDM 1份(計電子檔1個) (0200203A00_ATTCH1.jpg) |
主旨: | 為辧理菸酒法令宣導,惠請各機關(單位)、學校協助於資訊網站公告、戶外媒體、社群媒體及電子字幕跑馬燈推播,廣為宣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19日台財庫字第11103609570號函辦理。 |
二、 | 邇來本府受理多件檢舉網路販賣菸酒案件,經調查大多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誤觸,為避免民眾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觸法,惠請貴機關(單位)、學校協助於資訊網站公告、戶外媒體、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IG等)及電子字幕跑馬燈推播,廣為宣導。 |
三、 | 提供電子字幕跑馬燈訊息內容:「請勿於網路、社群平台販賣或轉讓菸酒品,違者處1萬元~50萬元罰鍰,彰化縣政府提醒您」,歡迎多加利用。 |
四、 | 檢附菸酒法令EDM電子檔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國私立各大專校院(含高中、高工)、本縣各鄉鎮市農會、本縣各衛生所、本府各處(本府財政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財政處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處長決行 |
公告訊息
- 日 期 主旨
- 2017-09-12 - 轉知行政院修正「物品管理手冊」,自即日起生效,請依修正後之要點規定辦理,請查照。
- 2017-09-06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
- 2017-09-01 -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106學第二次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代理教師甄選第3階段錄取名單
- 2017-08-31 - 朝陽科技大學「2017年中小學校長、主任專業成長班第二期」招生簡章
- 2017-08-31 - 「緣來就是妳/你」未婚聯誼活動
- 2017-08-31 - 「2017全民金融知識A+巡迴講座列車」活動
- 2017-08-30 -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106學第2次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代理教師甄選第2階段無人報名開放第3階段報名
- 2017-08-28 - 彰化縣芬園鄉文德國民小學106學第2次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代理教師甄選第一階段無人報名開放第二階段報名
- 2017-08-28 - 彰化縣政府協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實施計畫
- 2017-08-28 - 參加「106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及「106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者,核予補休,請同仁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