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如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留職停薪,服務機關(構)、學校或主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留職停薪。